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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纳契税
来源: 互联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6-28 01:17:10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 完纳契税,应于契约成立后三个月内办理之,完纳契税,逾期缴纳者,除照额补税外,每月加收税额20%,不足一月者完纳契税一月计,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产价。

2、逾期缴纳者,除照额补税外,每月加收税额20%,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,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产价。

3、经政务院同意,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一日财政部《关于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修改的通知》将本条修改为:“凡机关、部队、学校、党派、受国家补贴的团体、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,凡有土地房屋的买、典、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,均免完纳契税。

4、”。

文章到此就分享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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